5. 8 月 2019
律师声明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接受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希尔思公司”)之委托,就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维护希尔思公司合法权益相关事宜,指派李茂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1、 希尔思公司作为“希尔思”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注册号为6672086,商品类别为第9类。
2、 未经希尔思公司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上述“希尔思”商标。
3、 经营范围与希尔思公司相同或近似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亦不得将上述“希尔思”商标作为字号用于企业名称登记。
4、 涉嫌违法侵权的企业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消除不良影响。
5、 希尔思公司已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如相关企业或个人未能及时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本所律师将接受希尔思公司委托,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将向公安机关控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李 茂 律师
二〇一九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